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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法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何某杰与曾某雄、李某萍、黄某忠健康权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蓝法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杰,男,汉族。被执行人曾某雄,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萍,女,瑶族。被执行人黄某忠,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某杰与被执行人曾某雄、李某萍、黄某忠健康权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永中法民二终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曾某雄、李某萍、黄某忠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永中法民二终字第31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