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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叶建军与卢敏华、张林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军,卢敏华,张林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00759号原告:叶建军。委托代理人:陈明,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琳雅,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卢敏华。被告:张林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军与被告卢敏华、张林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建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庭外和解,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叶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玲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梦婕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