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叶建军与卢敏华、张林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军,卢敏华,张林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00759号原告:叶建军。委托代理人:陈明,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琳雅,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卢敏华。被告:张林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军与被告卢敏华、张林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建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庭外和解,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叶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玲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梦婕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