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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方金定、李德学与赵正香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金定,李德学,赵正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83号申请执行人:方金定,店前镇良心大药房营业员。申请执行人:李德学,个体户。被执行人:赵正香,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查明:赵正香在岳西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正香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10012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96元,期限12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