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葛永强与被告青县鑫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永强,青县鑫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宋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750号原告葛永强,男,汉族,1989年11月17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代理人张敏贤,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青县鑫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佳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宋金龙,男,汉族,1977年12月15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万德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中路大礼拜寺东侧。负责人刘凤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盼盼,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以上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向本院申请做伤残鉴定,相应损失无法确定,本案应中止审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