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等与张北天衡通用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北天衡通用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乙。原告李某丙。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巡礼,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北天衡通用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中都原始草原度假村。法定代表人李兴永。委托代理人孙娟萍,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静,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与被告张北天衡通用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7元,由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负担。审 判 长 张世辰审 判 员 董定强人民陪审员 柳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爱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