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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山执字第004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章红林与通山县园林度假山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红林,通山县园林度假山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423-1号申请执行人章红林,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住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内街70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7908035335。被执行人通山县园林度假山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山县通羊镇新城路。法定代表人王左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红林与被执行人通山县园林度假山庄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通山县园林度假山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左勤涉嫌犯罪被逮捕,被执行人财产、债权被公安机关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通山执字第0042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阚自力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陈迪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锦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