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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金乡县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有限公司,金乡县宝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165号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海丰路。法定代表人李春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进,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胜霞,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乡县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高河街道办事处驻地。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乡县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5元,由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一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俊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