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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罗进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进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进东(曾用名罗进龙),男,1984年11月15日。2000年12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9月因偷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04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羁押,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进东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进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进东于2015年12月4日18时许,在本市西城区万通商场一层7-11超市内收银台处,扒窃被害人崔×上衣兜内1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时,被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3000元。被盗赃物已被起获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罗进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崔×的陈述,证人李×、宋×的证言,赃物照片,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京西价鉴刑(2015)0970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发还清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617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看守所京三看释字(2014)2199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副本)等前科、劣迹材料,户籍信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阜外大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证明材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进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进东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罗进东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进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