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01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郭存明、杨九海等与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街道三官庙村民委员会、安阳县韩陵乡西大佛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存明,杨九海,郭保仁,郭栓保,郭运堂,郭有祥,郭玉海,郭玉台,杨运喜,张天付,郭连堂,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街道三官庙村民委员会,安阳县韩陵乡西大佛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994号原告郭存明,男,汉族。原告杨九海,男,汉族。原告郭保仁,男,汉族。原告郭栓保,男,汉族。原告郭运堂,男,汉族。原告郭有祥(又名郭迎春),男,汉族。原告郭玉海,男,汉族。原告郭玉台(又名郭海平),男,汉族。原告杨运喜(又名杨云西),男,汉族。原告张天付,男,汉族。原告郭连堂,男,汉族。诉讼代表人张天付、郭连堂。委托代理人张金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街道三官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继兴,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卫国、于江龙,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县韩陵乡西大佛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艳武,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存明、杨九海、郭保仁、郭栓保、郭运堂、郭有祥、郭玉海、郭玉台、杨运喜、张天付、郭连堂与被告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街道三官庙村民委员会、安阳县韩陵乡西大佛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存明、杨九海、郭保仁、郭栓保、郭运堂、郭有祥、郭玉海、郭玉台、杨运喜、张天付、郭连堂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存明、杨九海、郭保仁、郭栓保、郭运堂、郭有祥、郭玉海、郭玉台、杨运喜、张天付、郭连堂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存明、杨九海、郭保仁、郭栓保、郭运堂、郭有祥、郭玉海、郭玉台、杨运喜、张天付、郭连堂撤回对被告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街道三官庙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安阳县韩陵乡西大佛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存明、杨九海、郭保仁、郭栓保、郭运堂、郭有祥、郭玉海、郭玉台、杨运喜、张天付、郭连堂负担。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