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德斯泰塑胶有限公司与应再欣、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斯泰塑胶有限公司,应再欣,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583号原告:浙江德斯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801号。法定代表人:叶卫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显根、阮涛涛,浙江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再欣。被告:周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斯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再欣、周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德斯泰塑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德斯泰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30元,减半收取7615元,由原告浙江德斯泰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