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7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松林诉被告高洪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松林,高洪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7民初55号原告吴松林,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森林民用建材商店业主。被告高洪宇,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松林诉被告高洪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松林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松林负担。审判员 姚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功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