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7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松林诉被告高洪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松林,高洪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7民初55号原告吴松林,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森林民用建材商店业主。被告高洪宇,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松林诉被告高洪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松林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松林负担。审判员  姚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功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