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萧县强光多种气体经营有限公司与安徽中能矿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县强光多种气体经营有限公司,安徽中能矿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905号原告:萧县强光多种气体经营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斌,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能矿机制造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友花。本院在审理原告萧县强光多种气体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能矿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萧县强光多种气体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萧县强光多种气体经营有限公司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县强光多种气体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344.5元,由原告萧县强光多种气体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戚肖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