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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明明西部甲鱼馆与XX儒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明明西部甲鱼馆,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营者卢明,男,生于1981年7月14日,汉族,居民,济南市长清区,公民。被执行人XX儒,男,生于1971年7月1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被执行人房玉凤,女,生于1972年7月20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XX儒之妻),公民。本院在执行卢明与被执行人XX儒、房玉凤餐饮服务合同纠纷(2016)鲁0113执188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XX儒、房玉凤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7699元及利息,本次已执行并过付申请执行人755.07元,未执行6943.9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并提供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88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