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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金初字第03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赵永信、段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赵永信,段彩云,赵新领,何培玲,侯红卫,付红,范松香,何建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金初字第034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贺江勇,任该行行长。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被告赵永信,男,汉族,1956年10月4日生。被告段彩云,女,汉族,1954年3月1日生。被告赵新领,男,汉族,1960年9月29日生。被告何培玲,女,汉族,1958年4月9日生。被告侯红卫,男,汉族,1968年4月10日生。被告付红,女,汉族,1970年1月20日生。被告范松香,女,汉族,1978年10月17日生。被告何建强,男,汉族,1976年12月22日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赵永信、段彩云、赵新领、何培玲、侯红卫、付红、范松香、何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受理,2016年4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诉。本案诉讼费4763元,减半收取238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申凤香审判员  郑曦东审判员  薛云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东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