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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家家利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南丰分公司、张家港市家家利百货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家家利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南丰分公司,张家港市家家利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784号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杨水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家家利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南丰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新菜场)。负责人汪益华,系个体工商户。被告张家港市家家利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汪益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家家利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南丰分公司、张家港市家家利百货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