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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8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桂田与李桂念、郭秀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田,李桂念,郭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159号申请执行人王桂田,汉族,女。被执行人李桂念,汉族,男。被执行人郭秀艳,汉族,女。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桂田与被执行人李桂念、郭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李桂念、郭秀艳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5)汤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计 忱代理审判员 孙 彬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 员代 文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