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8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桂田与李桂念、郭秀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田,李桂念,郭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159号申请执行人王桂田,汉族,女。被执行人李桂念,汉族,男。被执行人郭秀艳,汉族,女。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桂田与被执行人李桂念、郭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李桂念、郭秀艳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5)汤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计 忱代理审判员 孙 彬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 员代 文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