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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骋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骋望置业有限公司,陈亮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2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骋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弘景大道3889号。法定代表人马伟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亮,男,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军,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骋望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骋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京骋望置业有限公司���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骋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南京骋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飞鸽审 判 员  许云苏代理审判员  马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亚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