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绘与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绘,王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549号原告:王绘,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旭,现羁押于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四监狱。原告王绘与被告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绘、被告王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绘诉称:王旭于2011年10月27日向王绘借款人民币180000元,王绘收到王旭亲笔所写收条一份,然而,王旭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王绘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旭偿还王绘欠款180000元及利息。王旭辩称:对欠条及欠款事实均没有异议,同意偿还。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7日王旭向王绘借款18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王旭一直未偿还王绘上述借款,王绘于2014年4月9日到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王旭偿还了王绘10000元,现尚欠170000元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王绘、王旭的当庭陈述、欠条及收条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王旭欠王绘180000元的事实清楚,并有欠条予以证明,虽然王旭在诉讼过程中偿还了王绘10000元,但尚欠170000元未偿还,王旭的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继续偿还借款170000元及给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因欠条中没有约定偿还期限,故王旭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从王绘提起诉讼之日,即2014年4月9日起向王绘支付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绘借款17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从2014年4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王绘已预交),由被告王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长虹审 判 员 周其巍人民陪审员 路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鹏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