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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孟庆实与河南宏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实,河南宏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519号原告孟庆实,男,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宏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秀芝,职务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原告孟庆实与被告河南宏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孟庆实负担。审判员  王蕴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