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永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永民,孙长伟,孙龙,田月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6861312-6。法定代表人宋新伟,理事长。被执行人:孙永民,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孙长伟,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孙龙,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田月村,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源县。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商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永民、孙长伟、孙龙、田月村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