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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永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永民,孙长伟,孙龙,田月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6861312-6。法定代表人宋新伟,理事长。被执行人:孙永民,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孙长伟,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孙龙,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田月村,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源县。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商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永民、孙长伟、孙龙、田月村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