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彦伟申请执行子长县洪水沟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执65号申请执行人刘彦伟,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住山西省柳林县石家沟南路55号7单元502号西街5组149号。被执行人子长县洪水沟煤矿,住所地:子长县栾家坪乡郭家坪村。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福柱,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刘彦伟申请执行子长县洪水沟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延中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子长县洪水沟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子长县洪水沟煤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子长县洪水沟煤矿进行“四查”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该矿未投产使用无经营收入,申请执行人刘彦伟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结案、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执字65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或本院以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拥政执行员 孙献民执行员 张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