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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刑更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梅胜利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772号罪犯梅胜利,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生,小学毕业,安徽省黄山市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五监区服刑。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2007)黄刑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梅胜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6日,经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本院于2014年01月0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梅胜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梅胜利在服刑期间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梅胜利在服刑期间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梅胜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代理审判员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