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司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923号原告:司某某,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段方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殿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