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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司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923号原告:司某某,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段方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殿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