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知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磊若软件公司与杭州民生陶瓷有限公司、杭州正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磊若软件公司,杭州民生陶瓷有限公司,杭州正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知初字第72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维尔Bakertown西路2623号(w262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法定代表人马克·彼得森(MarkP·Peterson),总裁。委托代理人叶文婧、唐小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民生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金尧根。委托代理人顾杰峰,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闻华,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杭州正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黄建设。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杭州民生陶瓷有限公司、杭州正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民生陶瓷有限公司、杭州正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民生陶瓷有限公司、杭州正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杨黎明人民陪审员 孔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