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沧州市新华区深度壁画艺术设计中心与黄骅市传说烤串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新华区深度壁画艺术设计中心,黄骅市传说烤串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民初972号原告:沧州市新华区深度壁画艺术设计中心,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负责人:姚文晔。委托代理人:杨光城,沧州通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骅市传说烤串坊。负责人:闫誉文。原告沧州市新华区深度壁画艺术设计中心(以下简称深度壁画设计中心)与被告黄骅市传说烤串坊(以下简称传说烤串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戴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度壁画设计中心委托代理人杨光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传说烤串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度壁画设计中心诉称:原被告双方负责人自2014年相识,2015年10月7日被告找到原告工作室,要求为传说烤串坊内部墙壁上绘制壁画,并约定每平米的绘制价格及总面积。约定绘制完工后五日内支付全部的材料费、人工费。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如期竣工并通过了被告的验收。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但被告总以暂时没有钱推辞,无奈原告在2015年11月8日找到被告补签了一份墙绘合同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被告仍然不按协议支付该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绘制款10000元。被告传说烤串坊缺席无答辩。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原告深度壁画设计中心为被告传说烤串坊进行室内壁画绘制工作。当时双方口头约定了绘制价格、绘制面积并约定绘制完工后五日内给付材料款及人工费。工程完工验收后,被告迟迟未付工程款,双方于2015年11月8日补签墙绘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工程总价款为10000元。签订协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并未给付工程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0000元。上述事实,由墙绘合同协议书、照片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裁判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原告深度壁画设计中心与被告传说烤串坊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传说烤串坊欠原告深度壁画设计中心工程款1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工程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传说烤串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当庭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骅市传说烤串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沧州市新华区深度壁画艺术设计中心工程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骅市传说烤串坊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宪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