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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陆某与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陆某,甄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7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陆某,女,汉族,1983年9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龚冬兰,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甄某某,男,汉族,1982年12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再审申请人陆某因与被申请人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陆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陆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林发审 判 员  毛晓琼代理审判员  程 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珺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