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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1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欧桂红与满日洪、梁灶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桂红,满日洪,梁灶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21民初254号原告欧桂红,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敏捷(系原告大嫂),女,教师,住新兴县房。被告满日洪,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新兴县。被告梁灶兰(系被告满日洪妻子),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新兴县新城镇新肥四粥城经营者,身份证住址:新兴县。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甘永波、梁伙坚,系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桂红诉被告满日洪、梁灶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桂红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行为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桂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欧桂红负担。审判员  练洪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燕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