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应占利与被执行人闫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占利,闫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4执660号申请执行人应占利。被执行人闫磊。被执行人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占利与被执行人闫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