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民终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江门市龙骏置业有限公司与谢艳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门市龙骏置业有限公司,谢艳惠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龙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法定代表人:苏启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伍伟扬、郭凯莉,均系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艳惠,女,汉族,住湖南省津市,身份证号码:0523。委托代理人:蓝亮、李凯欣,分别、实习律师。上诉人江门市龙骏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艳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不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门市龙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门市龙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并无损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门市龙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为112元,由上诉人江门市龙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黎景欣审判员 陈雪娟审判员 许世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区健敏梁淑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