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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2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胡志强、胡亚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胡志强,胡亚平,慈溪市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2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吴自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和明、吴菲菲,该员工。被执行人:胡志强。被执行人:胡亚平。被执行人:慈溪市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潘省丁,该执行董事。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1286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胡志强、胡亚平、慈溪市木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胡志强、胡亚平、慈溪市木材有限公司应归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216638.57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志强、胡亚平、慈溪市木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12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