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姚爱武与广州市卓越琴行有限公司、烟台博斯纳钢琴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辖终77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博斯纳钢琴制造有限公司,姚爱武,广州市卓越琴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博斯纳钢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爱武,身份证住址:上海市虹口区;。原审被告:广州市卓越琴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童志芳。上诉人烟台博斯纳钢琴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60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于2015年4月13日从原审被告处购买钢琴一台,上诉人并没有参与被上诉人的任何买卖过程,依据合同的相对性,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双方是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同时,被上诉人是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起诉的,也不是依据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合同纠纷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诉讼的法院管辖,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另外,本案不是产品责任纠纷,应当适用一般的“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住所地是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应当由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姚爱武以其受到虚假宣传的影响,向原审被告广州市卓越琴行有限公司购买了上诉人烟台博斯纳钢琴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原审被告广州市卓越琴行有限公司亦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在本市越秀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烟台博斯纳钢琴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处理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烟台博斯纳钢琴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萍审判员 冯敬芬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辛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