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行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侯国明、杨敬芹等与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国明,杨敬芹,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唐山新天地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行终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国明。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敬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23号。法定代表人:全荣哲,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高菲,该局副处长。委托代理人:韩亮,该局副处长。原审第三人:唐山新天地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鹭港小区301-05商业房。法定代表人:崔婧,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樊晋华,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杰,唐山新天地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侯国明、杨敬芹因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初字第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侯国明、杨敬芹上诉称:被上诉人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均在第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盖了章,其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撤销被上诉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颁发的冀唐国用(2014)第11575-1157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本院认为,2014年6月23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以划拨的方式为原审第三人唐山新天地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其批准机关为唐山市人民政府。上诉人侯国明、杨敬芹不服该颁证行为应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上署名的行政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被上诉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审经释明后,上诉人拒绝变更。故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庆义审 判 员 刘天永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梦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