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7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谷红伟与王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红伟,王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7737号原告谷红伟,男,汉族,1967年1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贾磊,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丹丹。原告谷红伟诉被告王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谷红伟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 鹏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代 理书记员刘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