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郑建军与西安强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姚红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军,西安强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姚宏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53号原告郑建军。被告西安强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彦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勇,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宏斌。委托代理人付昌、贾肖,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建军诉被告西安强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姚红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建军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原告郑建军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朱建宏人民陪审员 薛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寇爽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