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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府谷县某某小贷公司与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府谷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府谷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河滨西路281号。法定代表人杨湛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男。被执行人王**,男。申请执行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诉讼期间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府民初字第0049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在中国农业银行府谷县支行账户26-***********7972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王**在府谷农商行的账户2710**************7884予以冻结;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支行账户1036****3516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在中国农业银行府谷县支行账户26-***********7972账户内的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2343账户内。扣划被执行人王**在府谷农商行的账户2710**************7884账户内的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2343账户内。扣划被执行人王**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支行账户1036****3516账户内的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2343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慧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