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10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夏利宏与王恩泽、宫显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利宏,王恩泽,宫显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0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利宏,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王恩泽,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教师,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宫显云,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夏利宏与王恩泽、宫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恩泽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收入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占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