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保国与郑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国,郑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294号原告李保国,男,汉族。1948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郑华,男,汉族,1966年7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没有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永慧审 判 员 张文萍人民陪审员 马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梦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