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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保国与郑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国,郑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294号原告李保国,男,汉族。1948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郑华,男,汉族,1966年7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没有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永慧审 判 员  张文萍人民陪审员  马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梦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