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奉新金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远洋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奉新金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远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744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被告:奉新金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法定代表人:金冰花,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远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奉新金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远洋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被告奉新金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远洋物流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奉新金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远洋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红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