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肇庆市衡建投资有限公司与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怀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衡建投资有限公司,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衡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法定代表人陈建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康亮,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法定代表人冯泽洪。被执行人怀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原怀集县经济贸易局),住所地怀集县。法定代表人黄志坚,局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衡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怀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的(2012)肇中法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2015年9月15日,本院作出(2015)肇中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怀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为(2014)肇中法执字第1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怀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其无偿接收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2014年3月6日,本院以(2014)肇中法执字第11号案立案执行。2014年6月20日,本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怀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名下的财产(在50万价值范围内)。2016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衡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就本案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衡建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同意本案作结案处理和解除对被执行人涉案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衡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此,本案已执行完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涉案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位于怀集县怀城镇河南塔山脚房产(房产证号10××68)、位于怀集县怀城镇人民路房管商品楼六楼四套房屋(房产证号38××20、38××19、38××21、38××22)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怀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原怀集县经济贸易局)位于怀集县怀城镇高凤村横洞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2004)004**)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怀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银行账户(账号20×××88)的冻结。四、本院(2012)肇中法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庆光审 判 员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钱智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家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