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有明,李有轩与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轩,李有明,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开县温泉镇人民政府,牟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34行初40号原告李有轩,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3日,重庆市开县人。原告李有明,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22日,重庆市开县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志权(特别授权),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开县开州大道中段18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7278—5。法定代表人李宁川,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世明(特别授权)、桑小伟,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工。第三人开县温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开县温泉镇泉兴街54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4754-6。法定代表人徐厚春,该镇镇长。第三人牟方明,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22日,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轩、李有明诉被告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开县温泉镇人民政府、牟方明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补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有轩、李有明与第三人牟方明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李有轩、李有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有轩、李有明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轩、李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有轩、李有明承担。审 判 长 安保庆代理审判员 王 凯人民陪审员 王开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大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