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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02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吴玉珍与赵文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珍,赵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2130-1号申请执行人吴玉珍,女。被执行人赵文祥,男。申请执行人吴玉珍与被执行人赵文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调解书载明:一、被告赵文祥共结欠原告吴玉珍借款本金45万元,利息5万元,合计50万元,于2015年12月3日前支付原告。二、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吴玉珍负担。因被执行人赵文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玉珍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及执行费用共计507400.00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吴玉珍的申请,已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赵文祥身份证号码对其名下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赵文祥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16年2月29日予以查封,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置;本院又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在苏州市虎丘区某小区有动迁房一套,我院遂于2016年2月29日至苏州市虎丘区枫桥街道动迁安置办公室对上述房产进行了预查封。因被执行人赵文祥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2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院再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507400.0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债务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弛执行员 孙榕宁执行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