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徐功盛、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功盛,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637号申请执行人徐功盛,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法定代表人吴小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功盛与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夏劳人仲调字(2015)第9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12日权利人徐功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28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32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3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