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01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娜西玛与新疆塔城市烽华商贸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西玛,新疆塔城市烽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1民初326号原告:娜西玛,女,1956年12月27日出生,乌孜别克族,住塔城市。委托代理人:布拉提江.胡达拜尔地,系原告娜西玛丈夫。委托代理人:张婧瑜,塔城市公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塔城市烽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塔城市光明路。法定代表人:戴忠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成,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娜西玛与被告新疆塔城市烽华商贸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娜西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娜西玛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娜西玛撤回起诉。本案邮寄费70元,由原告娜西玛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