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邵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忠军,刘秋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被执行人邵忠军,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刘秋礼,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邵忠军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楼支行存款10000元(账号:XXX)、存款30000元(账号:XXX)。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鄄商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海涛审判员 霍学岭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占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