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朱云峰与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云峰,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3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云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青洋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赵昔生,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朱云峰与被申请人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终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云峰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朱云峰提供的录音中的对话方始终未承认朱云峰就是市政公司的员工,该认定与录音材料不符,根据该录音材料应该确认朱云峰为市政公司的员工。朱云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朱云峰虽然在市政公司驾驶市政公司的车辆,但朱云峰从事的劳务系由市政公司发包给其他劳务公司,朱云峰的工资亦由分包的劳务公司项目经理发放,龙城公司和西夏墅公司分别认可朱云峰在2013年及2014年1月至2月系其员工,并证明朱云峰是其劳务派遣至市政公司从事车辆驾驶。上述事实也与市政公司养护分公司经理金业在谈话录音中陈述的“让劳务分包来聘用”、“你再跟高老板沟通一下,因为我人工机械是一把包给他的”等内容相符。在朱云峰提供的录音资料中,朱云峰的对话方市政公司养护分公司经理金业始终未承认朱云峰系市政公司员工,朱云峰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与市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判决据此驳回朱云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朱云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云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戎亚代理审判员 左其洋代理审判员 罗荣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