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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5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姜德安与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德安,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592-1号申请执行人姜德安。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宏才,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烟牟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曲福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