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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山东康德木业有限公司、牛永德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山东康德木业有限公司,牛永德,张佐花,牛永利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财保4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负责人:曹世剑,行长。被申请人:山东康德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永德,董事长。被申请人:牛永德。被申请人:张佐花。被申请人:牛永利。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因被申请人山东康德木业有限公司、牛永德、张佐花、牛永利的财产随时即有转移的可能,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康德木业有限公司、牛永德、张佐花、牛永利的银行存款7048945.7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康德木业有限公司、牛永德、张佐花、牛永利的银行存款7048945.73元。二、如被申请人山东康德木业有限公司、牛永德、张佐花、牛永利的银行存款不足7048945.73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兰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