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4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沈丽珊与李敏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罗子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终479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沈丽珊,李敏华,罗子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47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荷光路第一工业区22号江韵大厦一楼101-103房、106房及七楼。负责人:余振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丽珊,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审被告:李敏华,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审被告:罗子宏,住广州市从化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官润之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徐玉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