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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荀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93号原告:荀某。委托代理人:郑尧,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瞿国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荀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荀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荀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荀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荀某负担。审判员  巩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