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78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瑛、丁光明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7**民特8号申请人李瑛,女,1977年3月31月生,汉族,市民。申请人丁光明,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李瑛与申请人丁光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翟福君独任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瑛与申请人丁光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1日经辉县市诉调对接中心调解,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即:丁光明于2016年5月31日前偿还李瑛借款30000元;于2016年7月31日前偿还李瑛借款30000元;于2016年10月31日前偿还李瑛借款60000元。现李瑛与丁光明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瑛与申请人丁光明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瑛与申请人丁光明于2016年4月1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送达双方申请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持调解协议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翟福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策 来源: